????案情?
????1994年1月24日,王某与在外国注册的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聘于该企业的中国办事处工作。
1995年6月20日,双方达成劳动合同补充协议:鉴于王某系企业的高级雇员,为鼓励王某全身心投入工作,公司为王某提供848000元人民币的住房资金,王某购房后每月向公司支付住房资金的1/240(即人民币3535元),公司期望并经王某本人赞同合同至少履行10年。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还特别约定合同的有效性及争议的解决应根据国内法律。
????17日,公司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对此不可以同意。在双方交涉期间,公司向法院起诉,需要王某偿还全部住房资金。王某以本案是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仲裁不应直接向法院起诉为由提出管辖异议。同年11月5日?王某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后经审理觉得,公司系在外国注册成立,不拥有国内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于是以该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为由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觉得,王某未在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提出劳动仲裁,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本案是借款纠纷,王某应返还企业的全部购房款及银行同期利息。第二种看法觉得,尽管王某未在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提出劳动仲裁,本案仍是劳动争议案件,没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法院不可以受理。
????点评?
????本案主要的分歧在于怎么样认定案件的性质,即是劳动争议还是借款纠纷?案件的性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通过剖析本案案情可知: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都是劳动争议,在程序上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在实体上应当适用国内劳动法。
????本案的性质是劳动争议而非借款纠纷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达成的关于双方在劳动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含劳动者的职务和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休假期限、劳动待遇、合同的期限、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本案中,王某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在名字上是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在内容上也拥有了劳动合同的全部必须具备条约,从而收获了劳动法律关系所需的全部要件。
????本案所涉及住房资金是王某的劳动福利权。该项资金规定在双方达成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补充协议明确了公司为王某提供住房资金的首要条件条件是王某系企业的高级雇员、公司想至少聘用十年,并且在该协议中约定了该资金的归还时间和方法。这表明关于住房资金的全部内容都是以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为依据的,是公司实行劳动法规定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并“提升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的行为。王某的住房资金作为一项福利待遇,是公司为王某履行劳动合同而提供的,是公司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王某得到住房资金是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后应当享受的劳动权利。无论是补充协议中为提供住房资金设定的首要条件——王某系企业的高级雇员,还是补充协议为住房资金设定的条件——王某不能在十年期满之前离职,都是劳动关系的内容。
????就本案的直接诉因而言,是因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所致,这本身就是劳动争议事情。就本案的实体内容看,国内企业劳动争议处置条例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福利待遇发生的争议为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改变法律关系的性质
????劳动法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觉得,王某未在公司作出解聘决定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因此可以认定王某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业已终止,企业的诉求由此也就得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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